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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孕女子与人开房时突发羊水栓塞死亡,家属起诉索赔33万

小淘淘 2024-03-04 19:12:57

山东,身怀六甲的女子黄某和男子贺某到宾馆开了一间钟点房,二人一起手挽着手进入了房间。过了一会,又来一名男子毛某,急匆匆的进入了房间。没多久,就听见宾馆门口来了120,令人遗憾的是,最后黄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。事发后,黄某家属不干了,要求贺某和宾馆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。法院怎么判?

(来源: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)

据了解,黄某在怀孕两个月的时候,认识了男子贺某,之后二人关系升温,发展成为有悖于社会道德的男女关系,并且二人还经常到当地的一家宾馆开房。



案发当天中午,已经怀孕七个多月的黄某又和贺某在一起吃饭。酒足饭饱之后,贺某便萌生邪念,通过暗示的方式向黄某表示,黄某刚开始表示不方便,但也许是耐不住贺某的软磨硬泡,很快,二人又来到了经常来的宾馆。

宾馆前台一看是贺某和黄某,立马就明白了啥情况,也没核实二人的身份信息,直接就开了一间钟点房。

黄某和贺某进入房间后,不安分的贺某立马开始行动,可是黄某却突发了紧急状况,此时贺某也懵了,询问黄某发生了什么,可是此时黄某却无法回答了。

贺某此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,赶紧拨打电话给其朋友毛某,毛某得知后马不停蹄的赶到了酒店。

其实贺某让毛某到现场的目的是想把黄某私自处理一下,但是黄某这么大个人,而且还怀着孩子,怎么可能处理的掉呢?

二人合计了一会,只好拨打了120,等黄某被送到医院,结果却是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。医院鉴定死亡的原因是羊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。

事情传到黄某家里,黄某的家人不干了,说都是因为贺某,才发生如此悲剧,黄某才会死亡,贺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此外,宾馆没有履行对客人的检查和登记责任,让黄某和贺某进入宾馆房间,也有一定的过错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此贺某和宾馆应当对黄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。

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综上,请求法院判令贺某和宾馆赔偿黄某家属医疗费,尸检费,丧葬费,死亡赔偿金,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3万余元。

但是此时贺某却死不承认,说其把黄某送到医院只是好意帮忙,属于路见不平,帮助一下黄某而已,其与黄某死亡没有任何关系,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。

此外,贺某还说,尸检费应当包含在丧葬费里面,黄某家属不应另行主张,而且黄某的误工费也不应该按照100元每天计算。

而宾馆则说,案发当天,是黄某和贺某以休息为由开的钟点房,本着最大程度方便顾客的原则,宾馆并没有帮二人进行登记,也没有核验身份。二人在房间里发生了什么,宾馆一概不知,并且医院鉴定的结果是黄某因羊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死亡,这与宾馆没有任何关系,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

综上,黄某的死亡与宾馆无关,请求法院驳回黄某家属的请求。

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:

1.黄某和贺某均系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其自身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,除受社会道德约束外还应受到法律的约束。

黄某与贺某认识后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,二人多次在涉案宾馆发生关系,事发当天,二人再次到宾馆的目的已经不言而喻。

黄某在明知其已经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,与他人约会并发生关系可能会对身体健康带来灾难,但却仍然跑到宾馆,其对自己死亡,负有过错,应负主要责任;

2.贺某置社会道德和法律于不顾,将怀孕七个月的黄某带到宾馆,应当预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,且在发生紧急状况后,贺某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,反而找了毛某想私自处理。从各个角度来说,都无法说明引起黄某羊水破裂的原因与贺某无关;

3.宾馆经营者应当依法,依规加强住宿登记,在贺某,黄某没有提供个人身份证的情况下,宾馆仍然为二人开具房间,造成黄某死亡事件的发生,宾馆对黄某的死亡赔偿应承担相应责任;

最终,法院酌定,贺某承担黄某死亡27%的责任,宾馆承担3%的责任。贺某赔偿黄某家属14万余元,宾馆则赔偿15000余元。

对此,您是怎么看的呢?

本文标题:怀孕女子与人开房时突发羊水栓塞死亡,家属起诉索赔33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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